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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51109号“万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3624号
2019-01-29 00:00:00.0
申请人:山东万图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51109号“万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3009号“旺兔 ONE T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64044号“万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58834号“万斯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被商标局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万图”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料(油漆)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涂料(油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怡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51109号“万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3009号“旺兔 ONE TW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64044号“万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858834号“万斯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经被商标局决定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万图”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料(油漆)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涂料(油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