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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89570号“MM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21158号
2021-05-06 00:00:00.0
申请人:江西欣菲嘉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九江未来已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89570号“MM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97644号“MM3”商标、第5321589号“C依C”商标、第3433061号“依依”商标、第3600189号“依依及图”商标、第13571261号“依 V EV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构成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异议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标识性字母“M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均含有显著标识性文字“依”,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羽绒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帽子;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手套(服装);领带;腰带;足球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宽展期内,但对本案结论没有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九江未来已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89570号“MM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97644号“MM3”商标、第5321589号“C依C”商标、第3433061号“依依”商标、第3600189号“依依及图”商标、第13571261号“依 V EV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构成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为2020年7月20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异议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有显著标识性字母“MM”,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均含有显著标识性文字“依”,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羽绒服装;内衣;婴儿全套衣;鞋;帽子;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手套(服装);领带;腰带;足球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宽展期内,但对本案结论没有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