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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17757号“佳儿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73557号
2023-09-26 00:00:00.0
申请人:张国兴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7757号“佳儿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0382号“佳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35816号“佳口福 JIAKOU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先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佳儿福”商标的注册证书材料。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佳口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属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在先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河南星火燎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17757号“佳儿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0382号“佳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435816号“佳口福 JIAKOU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在先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佳儿福”商标的注册证书材料。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佳口福”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属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消毒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在先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