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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类-通讯服务


电信服务。

[注释]
第三十八类主要包括允许至少一方与另一方通信的服务,以及用于播放和传输数据的服务。
本类尤其包括:
——数字文件和电子邮件的传送;
——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
——无线电广播和电视播放;
——视频点播传输;
——提供互联网聊天室和在线论坛;
——电话和语音邮件服务;
——电话会议和视频会议服务;
本类尤其不包括:
——无线电广告(第三十五类);
——电话市场营销服务(第三十五类);
——通信活动中可能包含的内容或主题,如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第九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第三十五类),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第四十一类);
——通过电信连接进行的服务,如可下载数字音乐的在线零售服务(第三十五类),网上银行(第三十六类);
——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第四十一类);
——电信技术咨询(第四十二类);
——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第四十五类)。